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乙○○兼右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 原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四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