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五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四紙、戶籍資料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九二)投檢榮執正字第二○七七○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