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聲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侯惠齡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一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因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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