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二六號
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洸鍇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溫文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上訴人雖曾繳納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尚不足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由上訴人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