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