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92號聲請人韓商三世保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韓商三世保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7月5日│191,131元│BP0000000│││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信義分行││││││ 崔鎮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