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鈴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告 吳雲雀 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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