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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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海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丁○○、丙○○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7,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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