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德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4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354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稱:被告薛德保於民國110年3月17日16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沿臺南市南區文南路由北往南行駛,途經該路與德南街口作右轉,超越同向右前方由 池勝鏈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保持安全間隔距離,撞及池勝鏈之機車,致池勝鏈人車倒地,受有胸壁挫傷、左肩、左肘及左膝挫傷合併皮下血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池勝鏈提告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池勝鏈與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達成調解,告訴人池勝鏈並於111年1月19日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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