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欣俞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欣俞與告訴人 林書逸 前為男女朋友關係,朱欣俞因對林書逸心生不滿,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0日前不詳時間,在林書逸任職不特定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特力屋仁德店」GOOGLEMAP網路評論區頁面上,以暱稱「 何菲 」之帳號留言「換取別人的利益只自私為自己,林書逸說謊記得打草稿,騙子滿天飛,客戶門好好想清楚,被騙一時傻,繼續被騙蠢一輩子」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林書逸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書逸告訴被告朱欣俞涉嫌加重誹謗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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