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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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