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七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五三二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玖叁公克(空包裝重壹點零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捌包含袋共重拾壹點肆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凌晨一時五十五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五谷王前查獲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本署對之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扣案之毒品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海洛因合計淨重一‧九三公克(空包裝重一‧○四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九九○○○○九二三號鑑定通知書乙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七號卷第二頁);另扣案之毒品八包(含袋共重十一‧四五公克),經依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出具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乙份在卷可稽(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二號卷第一八頁、第三十九頁扣押物品清單),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三二號卷第五二頁),以該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