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後龍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丙煌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法官柳章峰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