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