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劉麗瑛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