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二0號
原告壬○○法定代理人辛○○
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複代理人子○○被告甲○○
癸○○丑○○戊○○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庚○○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辛○○、丙○○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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