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433號
原   告  林盟凱   年籍詳卷
被   告  張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
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5年度簡字第1879號妨害名譽案件第一
審訴訟繫屬期間,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意旨
略以: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8日晚間6時許,在大直派出
所當著一大堆警察前說:「我說你是白癡,你承不承認」,
還說原告是神經病,要原告去看精神科。於同年6月29日之
偵查庭又指稱原告:「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憂鬱症」,兩度
侮辱原告,應分別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6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對照被告於上
開刑事案件中被訴之事實為:被告於105年5月28日下午4
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
○○區○○○路與敬業三路口時,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原告發生行車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在路上
公然以「你白癡阿」、「我叫你白癡而已」等穢語辱罵原告
,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等情,有該案刑事簡
易判決在卷可按,足認原告起訴狀內所載有關被告於同日晚
間在大直派出所內及105年6月29日刑事偵查庭內對其所犯
之妨害名譽情事,與上開刑事案件被告被訴之基礎事實,無
論行為時、地及內容均明顯有異,依首揭判例意旨,自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三、又審酌被告已當庭明確表示否認刑事判決認定以外之事實,
請求速審速決等語,足見其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且因
原告起訴事實與刑事案件之被訴事實不同,刑事卷證資料無
可援用,均需重行調查,若准許原告追加,勢必使被告另行
防禦準備,對訴訟之終結亦將有延滯,是以本件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舉准予追加之情事,自無由准許原告
為訴之追加,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指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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