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廖紫妤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
相 對 人 全宥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舒娓
相 對 人 昱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
民國105年度中勞簡字第5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
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法律扶助
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
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