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B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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