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東瑩選任辯護人康文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東瑩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3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9年5月1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案以109年度執助甲字第327號執行竊盜罪有期徒刑11月,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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