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被告 葉晉宏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5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5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9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0,1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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