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馬補字第22號原告 王麒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馬公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法官王政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