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01號
原告 洪德能
被告 彭玉惠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之00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之20,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居址新北市○○區○○街0○0號,經本院寄送調解通知書後,則以查無此號退回,亦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