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601號

原告 洪德能

被告 彭玉惠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之00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里0鄰○○○00號之20,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居址新北市○○區○○街0○0號,經本院寄送調解通知書後,則以查無此號退回,亦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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