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萬龍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萬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號、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嗣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刑5年,併科罰金12萬元確定。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上自無不合。
三、次查:受刑人自民國99年6月18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