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告地○○訴訟代理人A○○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分割共有物事件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致法院無從認定是否已合法起訴。按之前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一、關係人G○○、許徐鴛之長男之除戶謄本。
二、被告宙○○、黃○○、F○○、宇○○、天○○、C○○、B○○、D○○、乙○○、甲○○、玄○○○、癸○○、丑○○、酉○○、未○○、寅○○、辛○○、庚○○、己○○、巳○○、亥○○、壬○○、戌○○、辰○○、子○○、丁○○、午○○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應提出申○○、乙○○、甲○○、玄○○○、 徐崑成 、E○○、癸○○、丑○○、酉○○、戊○○○○○○、未○○、寅○○、辛○○、庚○○、己○○、卯○○、巳○○、亥○○、壬○○、戌○○、辰○○、丙○○、子○○、丁○○、午○○等人家族系統表(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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