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呂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