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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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瑞雍具保人褚怡暄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怡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瑞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五二、三九九六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褚怡暄繳納現金(有本院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後,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由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七號受理在案,而被告鄭瑞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而具保人褚怡暄經本院合法通知應偕同被告遵期到庭,經合法送達亦未見其偕同被告到庭或到庭 陳明 被告未能遵期到庭之正當理由,有本院傳票二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嗣經本院命警拘提亦無所獲一節,復有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 分原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鄭瑞雍業已逃匿,自應由本院將具保人褚怡暄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