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雲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