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584號上訴人 陳文忠 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