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天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497、167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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