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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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237號上訴人即原告友力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儲復旦 送達代收人 余蕙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江金龍 間因一百零三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七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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