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二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一)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五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
重其刑。(二)尚有卷附之照片二張、及武士刀一把扣案可資佐證等情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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