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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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