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湘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湘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黃湘鈴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受刑人黃湘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4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間某日至105│105年8月9日│105年7年29日至105年8│││年7月1日││月1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858號│字第1858號│字第185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事│案號│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1.21│109.01.21│109.01.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1.21│109.01.21│10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6號│第3726號│第3726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編號1-3定應執行有│(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期徒刑3年2月)│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8月16日│105年5月25日至105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858號│字第185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事│案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1.21│109.01.21││├─┼──────┼──────────┼──────────┼──────────┤││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108年度上易字第1275│││判│案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1.21│10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7號│第3727號││││(編號4-5定應執行有│(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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