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6號債權人 簡金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志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孫曉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