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3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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