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喬安梅 (即 趙福祥 之繼承人)
趙宥祈 (即趙福祥之繼承人) 趙壬絜 (即趙福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福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