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5號
103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何皇杰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楊驛涔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