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璟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涉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趙璟暐所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
1項傷害直係血親尊親屬罪部分,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