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中台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佑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惟達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肆萬陸仟零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柒角,折合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