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李怡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