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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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合計淨重叁柒點柒陸公克,包裝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小包、海洛因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二八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三七‧四八公克(包裝重一‧六六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調科壹日第000000000號、九十年十月九日(九0)陸(一)字第九0一七九七一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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