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黃清法
江淑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林玲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林德鑫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