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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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06號聲請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辭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26日、7月6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結果為未繳費)附卷可憑,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