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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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鄭裕畯 訴訟代理人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 律師附民被告 李明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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