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 王瑞瑜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又真 律師被上訴人 陳成武
陳立仁 陳婷婷 視同被上訴人 陳成文
陳立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