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林拿珠 被告 余峻瑋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余聲亮
林翠珍 被告 曾允聖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林拿珠對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被告余峻瑋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即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附表四編號7至8)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林拿珠訴請被告余峻瑋、曾允聖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損害賠償,經本院認定無從成立犯罪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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