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多山具保人江國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多山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江國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5,000元後,經本院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鄒多山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27日投檢茂明99執助650字第1780號函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2月10日士檢清執卯99執助1607字第03515號函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28日板檢 玉庚 99執助3469字第356474號函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10日北檢治節100執助397字第31970號函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
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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