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8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宏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於100年3月3日晚間8時5分許」更正為「於100年3月3日晚間8時許」,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現場照片數張」更正為「現場照片1張」,並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紙」為證據外,餘均與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