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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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複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子○○
癸○○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丁○○
庚○○戊○○乙○○寅○○丑○○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
張雯峰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壬○○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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